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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洗染业服务质量要求

                                     DB64/T549200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染业术语、洗染质量要求、质量管理、服务操作要求、衣物洗染交付时限、洗染质量检验、辅料质量、设备质量、质量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种经济成分的洗染企业及设备、辅料供应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50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T 3291.3 纺织 纺织材料性能和试验术语第3部分:通用

    GB/T 392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

    GB/T 3921.1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洗色牢度:试验1

    GB/T 3922 纺织品耐汗渍色牢度试验方法

    GB 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4692  皮革成品缺陷的测量和计算

    GB/T 5711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干洗色牢度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01 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13171 洗衣粉

    GB 19085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FZ/T 80007.2  使用粘合衬服装耐水洗测试方法

    FZ/T 80007.3 使用粘合衬服装耐干洗测试方法

    SB/T 10271  洗染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WS 205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

    3 术语和定义

    GB/T 3291.3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洗染业

    从事洗衣、烫衣、染色、织补以及皮革裘皮衣物的清洗、上光等服务项目的经营单位。

    3.2 洗衣

    利用各种洗染机具、洗涤剂(粉)或各种有机溶剂,对各类衣物及纺织品进行水洗、干洗以及皮革、裘皮衣物的清洗上光保养。

    3.3 熨烫

    运用各种熨烫机具和设备,对洗净后的衣物或新缝制的衣物进行“定型”整理,去除褶皱,使衣物线条清楚、挺括美观。

    3.4 染色

    运用各种染料、染色助剂及相应设备,对各种衣物及纺织物进行染色加工。

    3.5 织补

    运用各种特制针具、机具和手工技能,对各种破损的纺织物、针织物、地毯等,按照织物的原色、原纱、原结构,进行重新组合,使之基本恢复原样。

    3.6 消毒

    杀灭或消除传播媒介(洗染制品、相关物品、场所及设备等)上的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4 洗染质量要求

    洗染行业需要通过水洗、干洗、熨烫、清洗上色、染色、织补等工序进行,使洗涤后的衣物达到清爽、整洁、无异味、完好无损的目的,同时处理后的衣物在整体上使消费者满意。

    4.1 洗涤

    4.1.1 水洗

    4.1.1.1 各类不同质地的衣物经洗涤后,各部分(上衣以领子、前胸、下摆、袖口、口袋盖、两肩及背部为着眼点;下装以膝盖、臀部及裤脚为着眼点)洗净,不花绺,不变色,不搭色,无污渍,无损伤,干净整洁。

    4.1.1.2 去掉污渍后不留痕迹(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4.1.1.3 漂洗后的衣物清爽、整洁、手感自然,白色衣物不泛黄。

    4.1.1.4 钮扣、夹里及衣物其他附饰物等完整无缺、不损坏、不变形。

    4.1.2 干洗

    干洗除达到水洗质量要求外,还应做到:

    a) 衣物不变色、不变形;

    b) 衣物洗涤后无异味;

    4.2 熨烫

    4.2.1 上衣各缝劈开,两边无皱纹,熨烫平直挺括,肩袖接连要拉开,胸部凸圆,领子平服,领角对称,前襟长度并齐,贴边平整,没有烫黄、水渍、亮光,无褶、鼓现象,整洁美观。

    4.2.2 裤、裙必须烫四面,裤缝劈开,两边无皱纹,裤线平整笔直与褶连通,裤缝对正与下脚齐,两个小褶相齐一致,裤脚挽边宽度一致;裙子平整服贴,无褶皱整洁美观。

    4.3 皮革保养

    4.3.1 清洗上色

    4.3.1.1 经过调理的皮革服装,整体色泽透亮、光泽柔和,不掉色、不裂浆、不花不绺有弹性,着色牢固,基本与原皮革色泽相符(顾客特殊要求除外)。

    4.3.1.2 光面革涂饰层牢固、均匀,各部分不得有裂浆、脱浆、刷痕、色花、沾污及新增裂面、露底、断线等质量问题。

    4.3.1.3 绒面革绒面均匀、细致,不得遗留或新增明显的压痕和油花、鱼花、露底等影响美观的问题。

    4.3.1.4 附件

         a) 里料无破损、无粘色、各部分无污渍;

         b) 纽扣及饰件不得缺少,无新的擦伤。

    4.3.2 气味

    洗染、熨烫后的衣物无异味。

    4.3.3 外观

    整体皮装外形自然平服、无变形、光泽自然、柔和且有弹性,各部分手感爽滑丰满,无粘手感。

    4.4 染色

    4.4.1 染色过程所用染料应禁止使用GB18041所列的禁用偶氮染料。

    4.4.2 衣物染色前须进行去污渍、退浆或剥色处理。

    4.4.3 染后的衣物染色牢度好,不花不绺,颜色达到消费者事先提出的色卡要求。

    4.4.4 衣物无浮色,手感爽滑柔软。

    4.5 织补

    4.5.1 织补使用的原材料与原织物所用原材料的质量、颜色、规格基本一致。

    4.5.2 织补后的部分与原织物的质地、颜色、组织结构、密度和花形基本一致。

    4.5.3 针织衣物织补后线圈均匀,松紧适度,无抽缩或明显鼓痕现象。

    4.5.4 织补后织物表面平服,无残丝、毛屑、厚边,工艺细致,织补牢固,外观良好。

    4.6 卫生

    洗、熨、染、织、补后的衣物符合国家卫生部颁布的《消毒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十二条的要求。

    4.7 排污

    符合GB4287、GB8978要求。

    5 质量管理

    5.1 洗染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洗染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纤维类别知识,了解国际通用洗涤符号,了解洗涤设备性能和保养维修和操作使用,掌握洗涤基本知识,应当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或有关组织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5.2 从事洗涤熨烫染色、织补、消毒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洗染质量。在经营项目中如达不到洗涤质量要求,应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联系消费者妥善解决,或者作退物退款处理。

    5.3 洗染行业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根据约定完成洗涤熨烫染色、织补、消毒等项目,不应当擅自更改和另外收取费用。

    5.4 消费者如在约定期限两次不能取到实物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到本店往返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5.5 提供专门服务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自愿行为,双方均应当强行要求保值。

    5.6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上门服务和快速服务,没有按时交付的,均应按普通件服务标准收费。如遇突然停电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和导致快件不能按时取件除外。

    5.7 若遇自然灾害或电力部门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停电等经营者无力抗拒的原因,而引起物件损坏或遗失,具有可靠的证据的,按物件的原值赔偿。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解决。

    5.8 经营者承接洗涤、熨烫、染色、织补、消毒业务时,应当场验明衣物。对已损坏或原本存在质量问题的物件,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签字认可后承接。此时,在洗涤熨烫染色、织补、消毒等服务过程中如因衣物质量问题发生衣物损坏,后果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5.9 采用连锁经营模式的洗染行业要做到统一经营、统一采购、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标识、统一价格。

    6 服务内容要求

        洗染业开展服务应体现让消费者满意的理念,做到公开、透明、便利,一般通过先行查验、告之情况、协商要求、完善手续、完成洗涤熨烫整理、交付验收等程序进行。

    6.1 经营者应达到SB/T 10271有关规定,经营场所应达到GB19085和WS205有关规定。

    6.2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应当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应当从事虚假宣传,利用各种手段进行消费欺诈,以“水洗”“单烫”冒充干洗或不洗、擦拭、熨烫后交消费者等欺骗行为,故意掩饰在加工过程中使用衣物损伤的事实等欺诈行为。

    6.3 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做真实明确的答复。

    6.4 经营者在经营服务中,各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取送日期、保管期、服务质量标准应公布在店堂醒目处,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6.5 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送洗的衣物时,应在收取衣物单据上逐项填写以下内容:顾客姓名、联系电话及地址、衣物名称、数量、质地、颜色、主要部位尺寸、磨损、破损情况及少扣、色花、虫蛀等自身缺陷及洗染后可能出现的后果。

    6.6 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送洗的衣物时,提示消费者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物品,确认衣物附件,饰物是否齐全,提示消费者易损、易腐蚀及贵重饰物或附件,明确服务责任。经营者应主动针对不同质地的衣物,实事求是地向消费者介绍各种洗染方法及所达到的效果,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再进行洗染处理。

    6.7 经营者在验收消费者送洗的衣物时,对洗染有特殊要求的,应向消费者说明,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再进行洗染处理,并在收取衣物单据上注明,若消费者不采纳,经营者可拒绝洗染或按消费者的要求洗染,其不良后果由消费者自负。对确实不易洗染或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渍,应当告之消费者,确认洗涤效果。

    6.8 穿着已久的衣物,其领、袖、裤脚、裤档及臀部磨损较重而未破裂者,经营者应主动向消费者说明,并在收取衣物单据上注明。单据内容不全或检查不严有遗漏时,必须保持衣物原样,应于24小时与消费者联系,否则出现问题,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9 服务单据应为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一联随工作单作为经营者内部各工序操作的依据,一联作为消费者取件的凭证。

    6.10 各工序在完成操作后,应检查是否与服务单据标明的要求相一致,质量是否合格。确认无误后,将衣物存放到存衣间,签上本人的姓名或工号。

    6.11 在领取衣物时,双方对约定条件的履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经与服务单据核对无误后,方可交付给消费者。

    6.12 消费者领取衣物超过约定期限7天以上者,经营者应电话催取;超过一个月消费者仍不领取衣物,所产生的洗涤质量下降、粉尘污染等责任,由消费者自负;超过半年不领取衣物,经营者应按收衣单据的联系电话再次与消费者联系,已取得联系但仍不领取的,经营者可按无主商品处理。每次电话联系都要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通话时间和通话人。

    6.13 消费者丢失取衣单据,应及时持本人身份证,陈述衣物特征,签字确认后领取,若造成衣物冒领或丢失,其责任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6.14 经营者由于服务及管理等原因,造成消费者的衣物损坏、遗失,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的,按实行保值清洗的衣物,应当按原值赔偿或购同样衣物赔偿给消费者,无保值清洗的衣物,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赔赏损失。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协议的除外。因非经营者过错,因洗涤标识误导或者衣物制作及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造成未能达到洗涤质量标准的,经营者不负责任。

    7 交付时限

    洗染时限以及上门服务或其它特殊要求者,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商定。

    8 洗染质量检验

    8.1 质量检验分类

    8.1.1 普通检验

    洗染单位在洗染工作完成后对被洗染产品的检验,一般只涉及外观质量检验。

    8.1.2 投诉检验

    消费者对自身的产品在服务后产生的质量异议,向质量检验部门申请检验。包括外观质量检验和理化性能内在质量检验。

    8.2 普通检验

    8.2.1 检验工具

    8.2.1.1 GB 250灰卡

    8.2.1.2 西服起皱五级样照

    8.2.1.3 钢卷尺

    8.2.1.4 服装外观疵点样点卡

    8.2.2 检验条件和方法

    在正常北向自然光或照度大于7501x的日光灯下进行,检验工作台长150㎝以上,宽100㎝,样品平摊在工作台上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逐项进行检验。检验员双眼与被检验样品的距离为50㎝左右。

    8.3 投诉检验

    8.3.1 外观质量检验

    按“7.2质量普通检验”的规定进行。

    8.3.2 染色牢度检验

    8.3.2.1 耐洗色牢度

    按GB/T3921.1规定的方法进行。

    8.3.2.2 耐摩擦色牢度

    按GB/T3920规定的方法进行。

    8.3.2.3 耐干洗色牢度

    按GB/T5711规定的方法进行。

    8.3.2.4 耐汗渍色牢度

    按GB/T3922规定的方法进行。

    8.3.3 缩率及起皱检验

    8.3.3.1 干洗后缩率

    按FZ/T80007.3规定的方法进行(以样品接收时验收的记录尺寸为原始长度进行计算)。

    8.3.3.2 干洗后起皱

    按FZ/T80007.3规定的方法进行。

    8.3.3.3 水洗后缩率

    按FZ/T80007.2规定的方法进行(以样品接收时验收的记录尺寸为原始长度进行计算)。

    8.3.4 皮革质量

        按GB/T4692规定的方法进行。

    8.4 检验结果的判定

    8.4.1 检验结果的规定(见表1)

    8.4.2 判定规则

    产品按消费者投诉要求,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表1规定要求的,为洗染质量不达标。因洗涤说明错误,误导洗涤出现问题或服装制作及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另行判定。

    表1 检验结果的判定规定

    质量指标

    检验结果的判定规定

    洁净度

    用灰卡考核应大于4

      

    大于4

      

    大于4

      

    对照接样验收记录,缩率小于相应产品标准规定的缩率参数的一半。

    染色牢度

    同相应产品标准规定

    其他项目

    1)同本标准第4章。

    2)同样品接受时验收记录对照,不得有任何损坏、缺件现象。

    3)水洗冒充干洗,单烫、不洗擦拭熨烫冒充洗涤

    4)违反操作和管理造成洗涤质量问题。

    9 洗染辅料质量

    9.1 干洗溶剂类

    9.1.1 石油类溶剂

    a) 密度0.75-0.85,沸点140℃-200℃;

    b) 蒸发速度(以C C 1为100)6,表面张力(N/m)27-25;

    c) 闪点37℃,允许排放浓度500ppm

    9.1.2 四氯乙烯

    a) 产品等级:PERKLONE  D(干洗级);

    b) 质量指标:外观:无色、透明液体,气味:挥发后无残留气味;

    c) 含水量:≦50ppm,不挥发物:≦10ppm;

    d) 纯度:≧99.9%,比重:1.621-1.626(可蒸馏出总量的96%);

    e) 用途:干洗和金属清洗;

    9.1.3 碳化氢溶剂

    a) 比重(20℃)0.7-0.8,沸点(1013MBAR)  170℃-190℃;

    b) 燃点55℃-65℃,着火200℃-240℃;

    c) 允许污染度350PPM,水溶性(20℃)〈 0.1;

    d) 热容量2.1kJ-KGKK,气化热(1013MBAR) 265kJ-KGKK。

    9.2 干洗助剂类

    9.2.1 干洗枧油

    适用于四氯乙烯干洗机并应有以下功效:

    a) 具有亲水性,能够适用于各种污渍及水溶性污垢。

    b) 有清新的自然芳香,能够去除衣物上各种异味。

    c) 有抗静电作用,可以减少清洗后的衣物静电负荷。

    d) 有柔顺功能,可使衣物柔软,手感自然及减少衣物皱褶。

    9.2.2 过滤粉(硅藻土)

       每10kg服装加入0.1kg过滤粉,进行干洗循环时,能够过滤干洗剂中的杂质,维护洗涤溶剂的清洁。

    9.2.3 活性碳粉

       按服装重量的1/300加入,进行干洗循环时,能够去掉洗涤溶剂中的脂、酸、色素及有机物质。

    9.2.4 去渍

    9.2.4.1 T1干性去渍

    在安全温度下有效地去除相应的渍点,可去除墨水(干性)、胶水、焦油、化妆品、油漆、油污、口红、口香糖、鞋油、指甲油等污渍。

    9.2.4.2 T2湿性去渍

    能够去除水基“黄色”(丹宁酸)渍点,可去除咖啡、红酒、青草汁、茶、蔬菜汁、各种液体、苏打、水果汁、西瓜汁、丹宁酸等。

    9.2.4.3 T3蛋白去渍

    能去除动物蛋白类渍点,可去除血渍、蛋渍、粘液、汗渍、牛奶、呕吐物、尿及淀粉类、胶水类等污渍。

    9.2.4.4 T4除锈剂

    能快速有效地去除棉、麻、丝毛、化纤织物上的铁锈。

    9.2.4.5 T5脱色剂

    能去除因各种污渍造成的颜色斑点,对白色衣物上的色斑进行脱色。

    9.2.4.6 T6干性溶剂

    能够在使用湿性去渍剂之前,用一冲洗残余在织物上的蛋白类及油类去渍剂,可用于去除水印圈,如TI等。

    9.2.4.7 T7湿性溶剂

    按1:8的比例用水稀释后能去除水性溶解物类污渍。

    9.2.4.8 T8雾化去渍

    可配制成系列产品,能去除可溶于水和干洗油的污物,或特殊渍点。

    9.3 水洗剂(洗衣粉)类

    所有洗衣粉类产品都应符合GB/T13171-1997  WL-B洗衣粉标准。

    9.3.1 通用洗衣粉(剂)

    主要成份:阴离子、非离子表面活性剂、抗再沉积剂、水质软化剂、荧光增白剂等。

    9.3.2 通用加酶洗衣粉(剂)

    主要成份:阴离子、非离子表面活性剂、抗再沉积剂、水质软化剂、酶制剂、增白剂等。

    9.3.3 强力洗衣粉(剂)

    主要成份:多种表面活性剂、抗再沉积剂、水质软化剂、增白剂。

    9.3.4 强力台布粉(剂)

    主要成份:多种表面活性剂、抗再沉积剂、水质软化剂、碱性添加剂等。

    9.3.5 增白脱灰洗衣粉(剂)

    主要成份:钙镁离子整合剂、增白剂、表面活性剂等。

    9.3.6 氯漂粉

    主要成份:有机氯漂白剂。

    9.3.7 氯漂液

    主要成份:次氯酸钠、氯稳定剂等。

    9.3.8 氧漂液

    主要成份:双氧水、稳定剂等。

    9.3.9 油污乳化剂

        主要成份:多种功能性表面活性剂、溶剂等。

    9.3.10 中和酸粉(剂)

        主要成份:有机酸、增白剂等。

    9.3.11 柔顺粉(剂)

        主要成份:阳离子表面活性剂、硅氧烷等。

    9.3.12 软水剂

        主要成份:柠檬酸钠、乙二胺四乙酸钠等。

    9.3.13 合成碱

        主要成份:碱性化合物

    9.3.14 强力去污增白皂化粉

        主要成份:脂肪酸钠。

    9.3.15 彩漂粉

       主要成份:过氧化物。

    9.4 皮革专用辅料类

    9.4.1 皮革干洗保丽素 POLYSOL  LVM

    a) 外观为明亮的、低粘滞的液体,能够在四氯乙烯和石油溶剂中使用;

    b) 能够适宜用于顽固的污斑的刷毛和喷雾,作用在湿性及油脂污点上,易于溶解而且柔软。

    9.4.2 皮革干洗加脂剂 LEDEROEL  LW

    a) 外观清晰、明亮,能溶解在四氯乙烯和碳氢化合物溶剂中;

    b) 渗入至皮革内部,并不与皮件表面粘合;

    c) 具有极佳的匀染能力,加深皮革色泽,能使硬质的、变得脆性的皮革手感柔软舒适,降低水延性,有助于疏水整理;

    d) 能使毛皮富有弹性,获得天然光泽。

    9.4.3 皮革加脂润滑剂 LICKER  EL  KONZ

    a) 外观清晰、明亮,能溶解在四氯乙烯、R113和R11溶剂中;

    b) 在水中易于乳化,也可作为乳剂使用于预去垢和湿性润滑中;

    c) 能加深皮革色泽,具有优良的匀染能力,能使清洗上光后的皮革手感舒适;

    d) 渗入至皮革内部,既不与皮革表面粘合,也不改变色泽,能使皮革获得漂亮的丝绒效应,富有弹性。

    9.5 其他类

    9.5.1 污渍标贴

    特别污渍指示标贴,不污损衣物。

    9.5.2 纤毛净

    粘胶涂层,对织物表面的微细纤毛有强烈粘附作用,消除静电。

    9.5.3 标签纸

    干洗及水洗专用标签纸,用于衣物分类使用。

    9.5.4 标签笔

    干洗及水洗专用标签笔,用于衣物分类使用,不污染衣物。

    9.5.5 洗衣网袋

    具有坚韧、大尺寸网孔的尼龙结构,洗涤时能保护柔软衣物及小物件,能使洗涤衣物不缠绕、打结。

    9.5.6 去渍刷、刮板

    使用专业去渍刷用于拍打衣物,以松动污渍,避免伤害衣物的质料。去渍刷的刷毛坚韧、有弹性、不倒伏;牛骨刮板光滑坚韧,不会伤及衣物。

    9.6 管理机制

    9.6.1 进口洗染辅料应有报关手续。

    9.6.2 经销洗染辅助材料的经营者必须有营业执照、产品进货制度及必要的产品销售许可证书、专利证书、质量认证书及相关材料。

    10 设备质量

    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10.1 干洗设备

    10.1.1 干洗机

    a) 推荐采用环保型全封闭全自动干洗机,具备洗涤功能、过滤功能、洗涤溶剂的再生功能(石油溶剂干洗机除外)、洗涤剂的循环功能,四氯乙烯的回收率达到99%以上;

    b) 全不锈钢结构,蒸汽、加热式两种;

    c) 全电脑触摸式控制,兼备手动操作,电脑屏幕中文显示,具备自动检测功能;

    d) 低噪音、低震动、节能省电。

    10.1.2 万用夹机

    a) 能够熨烫衣物的任何部位,上下夹面均可喷出蒸汽,可较柔和均匀地熨烫各种织物;

    b)可强力抽湿,省力安全;

    c)熨烫织物不反光,不起绒,熨烫效果持久。

    10.1.3 人像整形机

    a)人像支撑衣胎的肩膀,可调整其宽度、胸部、腰部和下摆部位,通过调节其宽窄到与服装大小相适应的位置,旋转式人像架可调整不同角度;

    b)内置蒸汽吹出装置,可进行喷溢蒸气,吹风冷却等自动整烫工序,具备吹风量控制器和时间控制器;

    c)能够良好地定型西式上装、夹克、大衣及其它类型的衣物,可消除衣物中、轻度皱褶。

    10.1.4 去渍

         a) 真空抽湿,压缩空气、蒸汽可以方便切换;

         b) 不锈钢台面,配备有蒸汽去渍枪及冷却去渍喷枪及、喷枪吊架;

         c) 具备蒸汽、压缩空气机、有机去渍巡视区、塑料网孔真空去渍区、去渍剂托盘、去渍操作臂、放衫托架和脚踏控制器;

    10.1.5 烫台

    a) 由烫台面、烫垫、多孔钢板或钢网构成;

    b) 吸风系统能使烫台工作表面形成负压,将衣物吸附于烫台面,能将熨烫时的潮湿空气吸除。

    10.1.6 蒸汽发生器

    a) 专用洗涤用蒸汽发生器;

    b) 具有自动断水功能,汽量充足快捷,节电节能,安全可靠;

    c) 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10.1.7 皮衣夹机

    a) 手动、自动控制;

    b) 中央抽湿;

    c) 不锈钢夹头;

    d) 外接蒸汽或电加热式;

    e) 外接压缩空气;

    f) 上下夹面均不能产生蒸汽,要达到熨汽所规定的摄氏120℃。

    10.2 水洗设备类

    10.2.1 洗脱机

    采用悬浮结构,变频调速,电脑控制,中文显示,具备自动检测功能。

    10.2.2 烘干机

    a) 全自动电脑中文显示;

    b) 具有烘干时间控制设定;

    c) 具有防缠绕及防变皱设计,及自动清洁纤毛装置,低噪音,大开门。

    10.2.3 烫平机

    a) 蒸汽或电加热滚筒式烫平机,滚筒直径最低不小于600mm,烫平宽度2500mm- 3000mm。烫平机锭带包络面应达75%以上,蒸汽加热的滚筒式烫平机蒸汽压力控制在0.6MPa以上;

    b) 烫槽加热式烫平机,熨烫面为不锈钢复合板,国产机蒸汽压应达0.6MPa -0.9MPa,进口机应达1.0MPa -1.4MPa;

    c) 具备完善的抽湿系统及安全控制系统。

    10.2.4 折叠机

    a) 可以准确折叠厚度不同的床单;

    b) 正确输送洗涤布草;

    c) 配静电消除器,使用微处理控制器,具有堵塞报警、自动停机功能;

    d) 可编程控制器,可调整折叠机与烫平机自动配合;

    e) 可选择左右出料口。

    10.2.5 水洗夹机

    10.2.5.1 领、肩、袖夹机

    单袖头、气动控制,不锈钢上夹面及软垫式下夹面。

    10.2.5.2 工衣夹机

    中央蒸汽式供给,气动控制,不锈钢上夹面及软垫式下夹面。

    10.2.5.3 菌型夹机

    中央蒸汽式供给,气动控制,不锈钢上夹面及软垫式下夹面。

    10.3 其他设备

    10.3.1 衣物输送机

    a) 省电、低噪音,适用电压220V/380V,功率0.55kW-1.5kW;

    b) 挂衣服210件以上。

    10.3.2 洗衣店电脑管理系统

    具备门店、财务管理、连锁管理、移动收费系统、客房消费查询系统等功能。

    10.3.3 衣物消毒柜

    a) 产品经过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并通过卫生防疫检测;

    b) 能有效杀灭大肠杆菌、金黄葡萄球菌、白色念珠菌、自然菌及其它各种传染性病毒,杀灭率达99.9%以上;

    c) 对各种微尘微粒消除率达95%

    d) 对尼古丁消除率达90%以上,并可消除衣物其它异味。

    10.4设备说明

    10.4.1 以上设备中万用夹机、人像整形机、皮衣夹机、折叠机、水洗夹机、领肩袖夹机、工衣夹机、菌型夹机、衣物输送机、洗衣店电脑管理系统等设备可不做规定要求,属于候补设备。

    11 质量监督

    11.1 实行全过程质量监督,是经营企业全体人员共同责任,发现质量疑问应随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反映,研究处理。

    11.2 各企业应建立质监员,做到质量工作有人管,办事有标准,形成高效、严密的质量管理体系。

    11.3 原辅材料(洗涤剂、器材等)购进来的商品,都要严格检验,对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器材坚决拒进,杜绝假冒伪劣产品,三无产品。

    11.4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的,涉及技术检验、鉴定,执行本标准的情况,质量投诉,业务纠纷,行业管理等问题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 通过质检部门检验、鉴定;

    —— 双方协商和解;

    ——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 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诉;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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